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02號聲請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就原告丙○○與被告甲○○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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