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61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豐裕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被告涉犯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三月八日將其收押,並於同年六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被告羈押期間屆至,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本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謝瑞龍
法官黃翰義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劍龍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