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保險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保險字第3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庚○○被告丁○○法定代理人丙○○○
戊○○訴訟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8月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