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92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五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強盜等罪嫌,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本院審酌卷內事證,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法院對被告執行之羈押,其本質上係屬為保全被告使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保全證據或對被告刑罰執行之目的,所實施剝奪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是有無羈押之必要,當由法院以上述羈押目的依職權為目的性裁量;本院審酌被告所涉犯強盜等罪嫌,影響社會治安甚鉅,並為使訴訟程序順利進行,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起執行羈押。
三、本院再於上開羈押期間屆滿前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訊問被告及審閱卷證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七月六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林中如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志銘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