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訴字第636號原告丁○
3樓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桂大正 律師被告保證責任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7月3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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