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78號上訴人台南縣後壁鄉農會法定代理人戊○○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丙○○、乙○○、丁○○等四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以95年度重訴字第78號審理,並於95年5月30日判決,上訴人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但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438,8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3,4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書記官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