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61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豐裕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3月8日將其收押,茲被告羈押期間屆至,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謝瑞龍
法官黃翰義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劍龍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