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1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1689號聲請人乙○○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23號)於民國94年9月13日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8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逾期視為定。
中華民國95
家事法庭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中華民國95
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