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47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改定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十四時進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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