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1944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劉祐銘
被 告 葉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玖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94年12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中華商業銀行)申請麥克現金卡使用,約定被告得憑麥克
現金卡自行以自動化服務服務設備查詢及提領款項,由借款
額度最高以新台幣(下同)50萬元為限度,首次可動用3萬
元,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中華商業
銀行於94年12月30日將上開債權讓與訴外人翊豐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並公告於新聞報紙,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再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本案債權已合法移轉等情,已據
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麥克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用貸款契
約書、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
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仍於言詞辯論期日不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
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
,視同自認,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
間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適用小
額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
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