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5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564號
原   告  賴心然
原告與被告 吳忠憲吳麗惠 間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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