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564號
原 告 賴心然
原告與被告 吳忠憲 、 吳麗惠 間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