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一八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婉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