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2年度羅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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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199號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蔡彥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一峰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1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書記官廖文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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