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232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2322號

原告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黃顗宸

被告 林健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參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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