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196號
原告 崔新月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本件原告與被告 嚴學賢 間請求償還欠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書記官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