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4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浚騰 選任辯護人 許龍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浚騰提出新台幣參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浚騰雖係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然被告於原審已認罪,更因供出其他共犯,致檢察官得追訴其他共犯,被告已顯無與其他共犯串證之理由。又本案之中,被告並非經判刑最重之人,而其他被告得以交保,基於比例、平等原則,坦承犯行之被告如仍受羈押,應非法之本意等語。
二、查本案被告前因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經原審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4年,上訴後,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並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99年9月21日起命予羈押,並於同年12月21日、100年2月21日延長羈押。次查被告經本院審理後,已改判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惟審酌被告於原審、本院審理中對於其犯行均坦承不諱,足認其有勇於面對司法,其以前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經核與規定尚屬相符,而本院已量處前揭應執行刑,仍屬重刑,是被告具保之保證金額自不宜過低,乃指定被告提出保證金額參拾萬元後,停止羈押,並予限制出境、出海。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黃國永法官趙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宬樂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