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欽仁選任辯護人鄭世脩律師
李世才律師 何威儀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09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欽仁自民國壹佰年捌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鄭欽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鄭欽仁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等罪嫌,業據被告坦承部分罪行在卷,且有扣案毒品、製毒工具及鑑定書等可資佐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本案尚有共犯及證人未到案或未經詰問,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0年3月29日起執行羈押,又於100年6月29日延長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依法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本件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且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等罪,業經本院於10
0年8月12日以100年度重訴字第10號判決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9月在案(尚未確定),有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號一案卷證可憑,審酌其既遭判處重刑,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為確保後續程序之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8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另本案尚有共犯「 阿文 」未到案,若准接見會面或通信,恐有互通訊息之情形,自仍有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謝枚霏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