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GHOLAMALI.選任辯護人邱清銜律師
游淑琄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GHOLAMALIGRAVANDEHHAMEDANI自民國壹佰年捌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GHOLAMALIGRAVANDEHHAMEDANI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繫屬本院在案,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未經許可入國罪,刑法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第217條偽造署押、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有被告供述、證人指證及卷存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等件足憑,犯罪嫌疑重大,被告係伊朗籍而在我國無固定住居所,復無可供責付者,未經許可入國後所涉竊盜案件為數甚夥,綜上,堪認有逃亡及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是認應予羈押,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2日裁定自該日起執行羈押。
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並未消滅,應自
100年8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林蕙芳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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