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0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0537號債權人友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永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凱悅龍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請求本金551,600元之依據(依工
程合約書所載工程總價為189,000元,如無法釋明請改以189,000元為請求本金)。
二、表明是否請求利息及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如無法釋明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請求利息)。
三、表明就請求給付工程合約違約每日總工程款百分之一計算是否為違約金及其起算日和確切數額(如無法釋明請以支付命令送達翌日為起算日)。
四、陳報聯絡電話。
五、提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