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家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家補字第240號聲明人 李松德
李品蓁 陳思妙 李雅芬 李國成 李施簟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 李俊輝 拋棄繼承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聰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