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5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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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修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修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許修育因犯違反森林法、贓物罪,先後經本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附表:受刑人許修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違反森林法│違反森林法│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26日│101年3月中旬某日│101年12月27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苗栗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撤緩偵字第248號│偵字第3709號│偵字第2076號│├───┬────┼────────┼────────┼────────┤││法院│臺中地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豐簡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54│102年度訴字第211││││579號│號│1號││事實審├────┼────────┼────────┼────────┤││判決│101年12月24日│102年5月28日│102年11月28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豐簡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54│102年度訴字第211││││579號│號│1號││判決├────┼────────┼────────┼────────┤││判決│102年3月7日│102年5月28日│102年12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362號(已│執助字第1259號│執字第734號(執│││執畢)││畢日104年8月17日│││││、給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