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1年度六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101年度六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
被移送人  陳榮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1年5月17日鐵三警刑維字第101000257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榮濟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
元。扣案之強力膠貳條、內摻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壹個,均沒入
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1年5月16日17時許。
㈡、地點:臺鐵南下第127次自強號列車上(林內站區間)。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證據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職務報告書。
㈢、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第三警務段扣押物品目錄表、勘
查採證同意書。
㈣、扣案之強力膠2條及內摻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1個為證。
三、扣案之強力膠2條及內摻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1個,均為被
移送人所有,且為供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
,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蘇靜怡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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