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910號
原 告 劉錦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