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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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913號
原   告  翁淑芬   送臺中郵局第25之1031號信箱
上列原告與被告曼谷時尚美容館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21,9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查明被告是否應更正為「 王嚴誼 即曼谷時
尚美容館」,以利後續分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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