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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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931號
原   告  潘孟宇
            之12
原告與被告 劉秋鑾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繳納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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