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308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士簡字第308號
原   告  張勝
被   告  賴冠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2月2日向伊借款新台幣(下同)2
5萬元,約定清償期為101年2月20日,並簽立借據。詎被
告僅分別於101年3月1日及3月2日清償5千元及1萬元
後,此後迄未還款,原告屢次催討,未獲置理,為此,爰依
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之約定,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借據為證,且被告
於言詞辯論期日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場,亦未提出
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之約定,訴請被告清償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按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蔡文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毓絹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計算書:
金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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