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602號
上 訴 人 劉秝安 即 劉涵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春德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1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8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萬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