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602號
上 訴 人  劉秝安劉涵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春德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1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8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萬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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