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806號
原 告 陳碧惠
訴訟代理人 張玉蘭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葉耿琪
訴訟代理人 簡國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6月18日下午4時
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上開期日,將在法庭當場勘驗被告所提出100年5月11日至
100年8月11日之監視錄影光碟。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