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435號
上訴人 尤靜雯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4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書記官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