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25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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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588號
原告知益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美華
訴訟代理人 陳新鈞
被告 游清安
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26日下午3時21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陳報下列事項:㈠原證4存證信函回證,㈡原證二之契約何時終止?㈢終止契約前、後,各自所欠及代墊之費用金額為多少?㈣並提出汽車強制責任險及旅客責任險之費用單據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