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25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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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588號

原告知益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美華

訴訟代理人 陳新鈞

謝秉琦

宋柏賢

被告 游清安

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26日下午3時21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陳報下列事項:㈠原證4存證信函回證,㈡原證二之契約何時終止?㈢終止契約前、後,各自所欠及代墊之費用金額為多少?㈣並提出汽車強制責任險及旅客責任險之費用單據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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