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全字第101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黃榮裕
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書瑋 即花麵丸日本拉麵專門店間聲請假扣押事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書記官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