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九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俊偉 律師被告偉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複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
黃馨儀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勝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