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九七號
原告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原告權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陳白鶴 被告鼎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堵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之日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