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訴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6月1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3月15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被告係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惡性重大,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6月1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