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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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20號
原   告  黃潘玉秀
訴訟代理人  黃秀分
被   告  陳原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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