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勞小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南勞小字第15號
原   告  王意勝
被   告 美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美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134元,及自民國109年5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8,13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茲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原受僱於被告,嗣於民國108年6月間離職,惟被告迄今
積欠原告108年5月1日起至同年6月14日之薪資新臺幣(下同
)58,134元未清償。為此,原告依薪資給付請求權,提起本
件訴訟。
㈡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8,13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提出薪資條、被告負責人簽發面
額58,134元之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為證(本院卷第39至41頁
),核與其所述相符,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第1項
之規定,視同自認,是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
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薪資給付請求權,請求被告應給付
58,13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5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屬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茲依
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
同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勞動法庭
法官張季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書記官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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