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33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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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330號
原   告  林瑞文
訴訟代理人  曾仰君 律師
被   告  劉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㈠兩造應於十日內具狀,就附表1原告清償金額統計表所示,原
告已清償新臺幣213,000元,其係全部抵充債權本金?抑或逐
筆抵充本金及利息?如係後者,經結算其抵充本金及利息各若
干?
㈡請詳列計算式,並陳明系爭本票債權本金及利息是否全部消滅
?如未消滅,其本金及利息尚有若干?
(繕本逕寄對造)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書記官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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