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小字第6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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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橋小字第637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被 告 林清輝
蕭玉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參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肆萬柒仟壹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書記官程淑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