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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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8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金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稚煒 、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12日本院
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