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小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小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陳柏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啟貞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終止租約
及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7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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