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652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郭學廉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 律師
李宗益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許巍騰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黃雅雯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丁○○、甲○○、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丁○○、甲○○、丙○○因擄人勒贖、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99年2月10日執行羈押。嗣經第3次延長羈押,羈押期間即將於99年11月9日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1月10日起,第4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徐蘭萍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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