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更(一)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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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更(一)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更㈠字第14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泉偉 選任辯護人 曾昭牟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泉偉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陸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泉偉前經本院認涉犯加重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並經本院上訴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7月,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認被告有畏罪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101年7月12日執行羈押,嗣經102年4月12日延長羈押,至102年6月11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2年5月22日訊問後,認被告陳泉偉犯罪嫌疑重大,其所涉加重強盜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被告於檢察官偵查時係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已經本院於102年4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9年,基於重罪被告畏罪避刑之考量,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要件相符,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將來之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被告應自102年6月12日起延長羈押
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江振義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