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774號上訴人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74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0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月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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