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更(一)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一)字第38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 鄭仁哲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妨害性自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8月27日執行羈押,至99年11月2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1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楊力進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吟玲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