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更(二)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更㈡字第4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泉偉 指定辯護人 張衛航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㈠案由欄第六行,應增列:「及併案審理案號:99年度偵緝字第2333號」;㈡事實欄第二項第二行,應增列:「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㈠案由欄第六行,漏列「併案審理案號:99年度偵緝字第2333號」;㈡事實欄第二項第二行,漏列:「及移送併辦」;均應予補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周明鴻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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