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28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9月3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9年10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99年11月3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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