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簡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七О二號
  原   告 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戊○○
  被   告 丁○○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在本庭第三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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