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二九五號
原 告 大眾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勇雄
送達代收人 王狄豪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參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
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