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三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古月秋 住台中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七十六萬四千九百七十二元,被告
應於九十年農曆七月、十月、三月,按月給付原告三萬七千八百元,如有任何一
期遲延給付,則付二成延滯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
⑴、原告於八十三年農曆七月招攬稻穀會,會款每期以三千斤計,按外埔鄉農會照
價,連會首共計二十二會,約定每年農曆七月、十月、三月中旬標會,七月、
十月、三月底完成繳納,如到期不繳納,過期每個月每百台斤加付二成延滯利
息收取之。又已領付之會員,若對會首申請解約時,其分期攤還現金,照合約
期間之應繳納稻穀全部當還清楚,未領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