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沙簡字第33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三三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五一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鑰匙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
,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淑芳
右正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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